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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6360/201801-97536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1-16
发布机构: 孙圩子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1-1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2017年修订版)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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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01-16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超出疫情发生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于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和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农委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农委、县委宣传部、县外事侨务办、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县电信公司等。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农委: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市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配合县畜牧水产局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参保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以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员防护措施的指导以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市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水产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武警中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县畜牧水产局、公安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3  乡镇机构

乡镇政府应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乡镇应急指挥部由乡镇长担任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乡镇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县农委负责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5  应急处理机构

(1)应急预备队: 县农委负责设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主要负责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疫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并实施监督,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紧急免疫和疫情监测。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监测

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委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商务、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1.2  预警

县农委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人民政府,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责任报告人:动物检疫人员,执行职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乡镇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县畜牧水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3.2.2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畜牧水产局。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畜牧水产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县实验室或者市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动物卫生监督所。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县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县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县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县境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境;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畜牧水产局通报,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乡镇的应急响应。

乡镇政府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和发展趋势,分析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与疫情发生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2.3  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2.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3.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委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

    3.3  后期处置

3.3.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委应当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政府,并抄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3.2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3.3.3  抚恤与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3.3.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3.3.5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县畜牧兽医、卫计、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由县畜牧兽医、公安、卫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乡镇政府应充分保障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乡镇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水产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4.3  物资保障
    县农委应当按计划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4.3.1  诊断试剂

4.3.2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4.3.3  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3.4  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4.3.5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4.3.6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4.3.7  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4.3.8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县农委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镇政府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4.6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县通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予以优先待遇。县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4.8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委应当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县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农委应当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5.2  培训

县农委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5.3  宣传

县农委应当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5.4  责任与奖惩

5.4.1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2  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县农委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农委备案。

    6.2  预案解释及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委负责解释。县农委应当根据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发展要求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萧政办发〔2005〕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