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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96360/201801-97821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1-16
发布机构: 孙圩子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1-1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2017年修订版)萧县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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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萧县防汛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01-16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洪涝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水利局。

2.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监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商务局、县农机局、县卫计委、县邮政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石油萧县分公司、中石化萧县分公司、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县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减灾措施,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救灾中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纪律的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制定防汛规划工作;负责防洪保安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建设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指标。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建抢险队,抗洪抢险、堵口复堤;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性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属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航道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县农委:负责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汛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技术指导;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当好参谋;负责防汛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县卫计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灾害地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参加防汛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职责、执行防汛纪律的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提供通信保障,协助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有关涵闸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的电力供应。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防汛紧急任务。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防汛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1.4   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工情;根据县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县骨干防洪工程;组织拟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及重点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补助经费,省、市、县级防汛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县直管工程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现场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驻萧部队、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驻萧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信息。

各有关水利信息测报人员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县防指办。自动测报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报汛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根据雨水实况及时作出汛情预报,并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精确度。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水利信息测报人员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等特殊汛情和冰雹天气时,各水利信息测报人员应及时向县水利局报送暴雨等特殊汛情,并增加报汛段次。当溃坝决口、水库泄洪以及河道洪水达到历史前3位时,应及时报送特殊水情,在2小时内报县水利局和县防指办。

河道、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

3.1.2   河道堤防信息

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所辖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指,并逐级上报。当倒流河、闸河、岱河、运河、大沙河、利民沟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乡镇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6时)向县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县防指办,县防指办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办。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区域内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应在1小时内报至县防指办,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市防指办。

3.1.4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灾情,县防指应及时收集洪涝动态信息,按规定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重大防汛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县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队伍,检查维护防汛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洪涝时,县防指提早预警,通知乡镇和相关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涝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在本县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指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市防指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3.2.4   重大洪灾预警

当遇到可能发生重大洪灾时,县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启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县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乡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安全和生活保障等准备工作。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水利部门和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会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我县有关地区将受台风暴雨影响,县防指应加强值班,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县、乡镇及重点防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县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县重点涵闸、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县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防洪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调度方案

县防指根据县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河道、水库及涵闸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县政府或市防指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所在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所在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洪水,或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倒流河、闸河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每天在县电台、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发布《汛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并请省、市防指派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县防指协调人武部、武警中队参加抗洪抢险。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工作。县防指紧急调拨防汛物资。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全面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并请省、市防指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指导。按程序申请驻萧部队、武警中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县范围内发生大洪水,或主要河道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倒流河、闸河干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县电台、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发布《汛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乡镇启动防汛应急预案。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视情依法宣布本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负责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驻萧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或主要河道出现较大险情;

(2)主要支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

(3)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

4.4.2 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并通过防汛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县电台、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发布《汛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乡镇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乡镇政府和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全县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干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3)主要支流河道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视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县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3)事发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职责承担本乡镇的防汛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县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县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县政府组织县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县政府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4.6.2  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乡镇,乡镇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县防指督促相关乡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乡镇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及时转移,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县区、镇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3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涵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涵闸垮塌前期征兆时,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乡镇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县防指研究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涵闸垮塌后,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

防汛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人力调集情况;防汛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洪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

防汛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县防指负责人审签。乡镇和相关防汛的一般信息,应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

4.7.4  信息核查

凡县、市防指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河道、水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县级防汛指挥部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县防指紧急事务和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每个队30~50人,以乡镇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县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部队抢险队伍

驻萧部队和武警中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县防指可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县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县人武部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等。

5.2.3  防汛机动抢险队

水利局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水利局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防汛抢险队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调遣,必要时听从县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和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调遣。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2)县防指储备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县直管的河道、堤防、涵闸及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必要时,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乡镇抗洪抢险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确定。

5.3.2  物资调拨

(1)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县防指批准,由县防指办向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县级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县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均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供电。

5.3.3  物资资金保障

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需要,可动用县长、乡镇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受洪水威胁的乡镇为加强本行政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转移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县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  编制通讯录

县防指办和乡镇、部门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防汛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的联系方式。

5.6  技术保障

5.6.1  防汛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县防汛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6.2  防汛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县重要防洪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在防汛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灾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县直管工程防汛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5.6.3  建立防汛专家库

县防指应建立防汛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灾时,由县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宣传、培训及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县、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7.3  演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练由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新闻审查

由县电台、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报道,由县防指负责审核。县外记者采访洪涝灾害地区,在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7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乡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

7.4  防汛工作评价

县防指办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工作的水平。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道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防指办值班室电话:0557—5022242

电子邮箱:xxfxb0557@163.com

8.5  有关格式化文本

8.5.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市及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8.5.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会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县政府印发的《萧县防汛应急预案》(萧政〔201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