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360/201801-33638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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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机构: | 孙圩子乡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8-01-16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2017年修订版)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文号: | 关键词: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萧县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互相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 详见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后另行印发,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需要请求国家或省、市政府帮助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政府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为主协调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和为主协调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按照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规范、协调、灵敏、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大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按照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的原则,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详见7.2。
(2)萧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整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详见7.4。
(3)萧县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和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值班室,下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并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向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件;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县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指挥水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详见7.3。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县政府组织建立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乡镇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的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信息并及时上报。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2 预警级别和分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有关专项应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调整和宣布解除预警信息。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调整和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对于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对于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县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内容参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县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涉及或可能涉及其他县、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并请求县政府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或县政府工作组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或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驻萧部队给予支持。
3.2.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县有关部门领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2.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委、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经济和信息、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方案、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宣办、外侨办、对台办、公安、商务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应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和市驻萧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驻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属于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属于较大(III级)或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工作
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 调查和评估
县人民政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市政府发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政府、县委宣传部组织发布。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县有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提出信息发布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并按程序上报或发布。
涉及境外媒体采访和对境外发布信息的,由县外宣办会同县外事侨务办具体组织安排。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构,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驻萧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财力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县财政资金保障有困难的,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报请市政府给予相应补偿或政策扶持。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商务、粮食、民政、水利、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委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公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负责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各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保障
县、乡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县、乡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县广播电台、移动、电信、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本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1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和通俗读本,统一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表述)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境内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境内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个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l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境内干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OOO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上述灾害已涉及我县,并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O%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 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6.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l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O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O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O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惑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相邻省份有l0个以上县(市)发生疲情;或在我省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l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上述疫情已波及我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并波及我县;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并波及我县;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并波及我县;
3.在1人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瘟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O个以上,并波及我县;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县等3市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O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越我省、市或跨行业,并波及我县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学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较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越我省或行业,并波及我县,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l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内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O人以上、3O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l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内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涉及我县并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波及我县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涉及我县并在我省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涉及我县并在省内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
2.劫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4.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O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OO吨以上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在我县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O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O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造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OO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O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特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O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编制目的 |
编制依据 |
分类分级 |
适用范围 |
工作原则 |
应急预案体系 |
组织体系 |
领导机构 |
办事机构 |
工作机构 |
乡镇机构 |
专 家 组 |
附 件 |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
应急保障 |
应急队伍保障 |
财力保障 |
物资保障 |
基本生活保障 |
医疗卫生保障 |
交通运输保障 |
治安保障 |
人员防护保障 |
通信保障 |
公共设施保障 |
气象服务保障 |
监督管理 |
预案演练 |
宣传和培训 |
责任与奖惩 |
附 则 |
预案管理 |
预案生效时间 |
运行机制 |
预测与预警 |
预警级别与发布 |
预测、预警系统 |
应急处置 |
信息报告 |
先期处置 |
应急响应 |
现场指挥与协调 |
应急联动 |
应急结束 |
后期处置 |
善后工作 |
调查和评估 |
恢复重建 |
信息发布 |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
|
SHAPE \* MERGEFORMAT
信息报告(县 政府应急办) |
突发公共事件 发 生
|
报告县政府领导 |
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
|
应急响应(按分级响应标准响应) |
县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政府批准) |
7.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萧县防汛、抗旱,萧县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萧县地震应急预案 |
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萧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自然灾害类 |
萧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事故灾害类 |
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公共卫生事件类 |
萧县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社会安全事件类 |
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萧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萧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城市防空应急预案 |
萧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萧县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萧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萧县重大供水、供气设备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
萧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应急预案 |
萧县处置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萧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