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547/201801-0000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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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企业,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12-31 |
发布机构: |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7-12-31 |
生效时间: | 2017-12-31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事项信息 | ||
文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实施单位:县非煤矿山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7-5069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