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6299/201801-2658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6
发布机构: 萧县广播电视台 生成日期: 2017-12-2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号: 词: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6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市(省直管县)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2月26日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

失信市场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力度和创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规定,结合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含专网及定向传播节目服务)、版权等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五条失信惩戒管理实行谁处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上级覆盖下级、数据共享、管理独立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受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根据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九条对经营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经营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者累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对经营主体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有行业协会组织的,在协会内予以公布;

(三)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予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被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履行其他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或者累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对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三)列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经营主体失信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或者依规列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黑名单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黑名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建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经营主体列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黑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应当受理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失信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业黑名单中移出。

失信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后,出现新的失信行为,列入期限自新的失信行为被纠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政策对移出黑名单的期限条件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移出。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