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6046155/201709-724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7-09-20
发布机构: 萧县房地产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09-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萧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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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0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宿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 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用于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所需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相关费用的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每年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止。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是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房管局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县房管局申请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并和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联网后,根据本办法及协议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登录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监管账户申请表、资金使用计划书及企业基本信息等,并持以下材料到县房管局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手续:

  (一)监管项目名称、坐落位置;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测绘技术报告(地形图定位测绘、房屋面积预测);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县房管局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开户通知书,选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监管银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县房管局三方签订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账户,须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贷款金融机构符合监管条件的,原则上选择贷款金融机构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与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抵押权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县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缴款通知书,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持监管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或pos机签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购房发票。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方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积金贷款转入按揭商品房所在楼栋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发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告知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拨付申请表后,县房管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自行打印同意拨付证明,并持同意拨付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编制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建筑工程初验、竣工验收、房屋初始登记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在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并应当列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建筑工程初验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80%;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12层以上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45%。

  县房管局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变更,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额度,经县法制办审核,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县房管局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房管局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12层以上的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施工、监理单位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县房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应当依据县房管局出具的同意拨付通知书及传输的电子信息,于2日内拨付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县房管局。

  第二十一条  县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以向县房管局提交退房款申请。经核实,县房管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可向县房管局申请终止预售资金监管,经县房管局审核后,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变相逃避监管,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预售资金的,县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开发企业违规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未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县房管局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房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办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