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52962659/201709-73546 信息分类: 采购合同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17-09-29
发布机构: 萧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9-2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萧县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号: XZSP-160306 词:

萧县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17-09-29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甲方(委托方):萧县房地产管理局     负责人:陈继峰

地址:萧县龙凤大道与行政大道交叉口

联系电话:0557-5022255

乙方(承接方):萧县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朱安静

地址:萧县龙城镇凤祥小区1栋

联系电话:0557-2208620




为加快萧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步伐,萧县人民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萧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委托萧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甲方”)作为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方为萧县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购买服务的运作模式,与承接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通用协议条款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协议中具有以下被约定的含义。

1.1.1“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萧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及其附件。

1.1.2“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的编制、报批,项目规划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变更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乙方负责本项目立项和可研等项目所需证件的办理。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由拒绝或拖延。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均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第二章项目

2.1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萧县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本协议项下,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项目”或“项目”均为“萧县2016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简称。

2.2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共涉及2个城中村地块的棚户区改造,建设地址为萧县龙城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共涉及龙城镇A区、B区棚户区改造。其中,萧县龙城镇A区地块南至交通路,北至淮海东路,西至行政大道,东至符夹铁路;萧县龙城镇B区地块南至龙凤大道,北至顺河路,东至凤山花园,西至顺河路。


2.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涉及2个棚户改造片区的拆迁补偿,拆迁总户数为2000户,拆迁总面积399009平方米。其中:龙城镇A区改造1000套,改造面积180735平方米;龙城镇B区改造1000套,改造面积218274平方米。拆迁地块性质全部为集体用地,全部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

2.4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

甲方授权乙方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在甲方的协调下,乙方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办理本项目所有合法合规性文件。

2.5期限

协议期限21年(自2016年6月至2037年6月)。其中:建设期1年(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回购期21年(自2017年6月至2037年6月)。

2.6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及委托,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并可自行通过市场进行融资。

2.7项目代建资金范围和支付方式

甲方分年度支付乙方的启动资金、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按《专用协议条款》执行。若项目投资超概算,甲方应将核批的超概算资金纳入甲方支付代建资金的范围。项目总投资以最后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的实际发生额为准。项目期间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8代建服务费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项目总投资的5%支付乙方代建服务费,按年均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按《专用协议条款》执行。

2.9项目质量标准

详见本协议第四章4.9节及第五章5.1节、5.2节验收条款。

第三章投资

3.1项目建设总投资

本项目暂定总投资额人民币126723万元,若总投资额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最终的投资总额以双方认可的审定数为准。

3.2工程预算

工程开工前,由乙方根据棚改规模及相关现行规程、规范编制工程预算。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正式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后7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作为本项目制定投资计划的依据。原则上,未经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预算的工程不得开工。

3.3项目融资

乙方受托代建本项目,有权自行通过各种合法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并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为应收账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章项目建设

4.1关于项目前期工作

4.1.1“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内容见第一章。

4.1.2 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4.1.3 乙方应及时完成其负责的前期工作,工作进度应满足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其中,对于甲、乙双方约定有具体完成期限的,乙方应在该期限内完成,否则按本协议第十三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4.1.4 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时需要甲方提供资料和予以其他合作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4.2项目建设期

4.2.1 本项目建设期1年(2016年-2017年)。实际开工日期以首个工程具备进场条件后,监理单位或甲方下达的开工令里载明的开工时间(或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令上的时间不一致,则以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4.2.2 建设期的调整

(1)发生以下情形时,建设期做相应调整:

= 1 \* GB3①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变更而影响建设期时,可相应顺延建设期。

= 2 \* GB3②拆迁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建设期时,可相应顺延建设期。

= 3 \* GB3③由于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组织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群体性阻工事件等不利影响)导致本项目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以上时,建设期相应顺延。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从而导致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开工,或乙方正在组织施工建设的工程开工后又被迫中止,影响到进度计划的,建设期顺延:

= 1 \* GB3①甲方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2 \* GB3②为保护拆迁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及地下管线设施。

= 3 \* GB3③项目拆迁安置未如期完成。

= 4 \* GB3④甲方负责协调的前期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4.2.3 乙方在4.5.2款情形发生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顺延建设期的申请报告。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的,建设期不予调整。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延期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将异议及意见书面反馈乙方,逾期未书面反馈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申请报告表示认可。

4.2.4 发生本协议4.5.2条相关情形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建设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的延长,乙方所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2.5 如果甲方提出赶工,乙方要根据进度要求制定赶工措施,上报赶工费用,经甲方认可后按照赶工措施进行赶工。赶工费用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3批准

4.3.1 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及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帮助乙方协调有关获得、保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

4.3.2 甲方保证乙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所要求且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4考古

如果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乙方为保护以上历史文物等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5工程进度

4.5.1工程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应根据技术规范、施工定额和工程量共同确定合理的控制工期。

(2)乙方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日前,向甲方报送各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甲方应在 7 日内做出批复。

(3)乙方在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报送各分项工程次月进度计划,作为该月投资计划的控制依据。

4.5.2 进度计划的修订

(1)甲方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进度安排。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甲方应提前14天通知乙方,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进度计划。

(2)乙方应在48小时前向甲方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3)对非乙方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24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乙方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4)如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质上造成了乙方投入的增加,乙方应上报增加费用,经甲方认可后计入本项目投资成本。

4.6暂时停工与复工

4.6.1 甲方可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如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此类暂时停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予以顺延,且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6.2 收到甲方复工通知后,乙方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进行核查,由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缺陷。若此类暂时停工由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因暂时停工及修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若暂时停工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7变更

4.7.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方实施;

(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特性;

(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5%。

4.8环境污染

4.8.1乙方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

4.8.2乙方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的污染,乙方不负责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

上述污染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项目验收、竣工决算、移交与保修

5.1工程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国家、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5.2竣工验收

5.2.1 本项目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按相关验收程序向甲方报验,甲方在7日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如不能按时组织验收,视为甲方已认可对该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5.2.2 各项验收需要甲方协助配合的事项,甲方应积极协助与配合。若因甲方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造成工程验收延期,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且甲方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服务费的支付义务。

5.2.3 竣工日期

各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资料记载的日期为准。

5.3工程竣工决算

5.3.1本项目由乙方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及外部审计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负责制。

5.3.2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5.3.3项目总投资以最后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5.4项目的移交

5.4.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分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甲方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


(2)移交时间

本项目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分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移交申请,甲方应在14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接受移交。若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收,则视为已完成移交。

5.4.2移交效力

自该分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有关该分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5.4.3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分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28日内乙方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启动资金、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服务费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甲方。当最后一项分项工程通过验收,并办理好移交后,甲方应接收全部工程,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项目的移交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计入投资成本。

第六章税费

6.1 本项目在建设与代建资金及服务费支付过程中,施工方按相关规定及标准依法纳税,对于已缴纳税(费)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其他一切税(费)。项目建设及移交过程中产生流转税或增值税等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代付的保险费、永久设备购置费所产生的一切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6.2 在本协议签署后,若出现新增税费,在乙方缴纳后可计入投资成本。

第七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一般性权利

7.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7.1.2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全、环保、质量提出要求。

7.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政府批准的代建范围和内容进行代建,不得擅自变更。

7.1.4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7.2甲方的一般性义务

7.2.1 甲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办理项目支付手续,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代建资金及代服务费,并接收项目移交。

7.2.2 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7.2.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为了本项目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7.2.4 甲方负责对乙方办理本协议第1.1.2款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提供协调帮助。

7.2.5甲方须落实乙方享受萧县同期投资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建设及移交的顺利实施,负责协助乙方落实项目的相关材料源,有效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7.2.6甲方负责协调与本项目有交叉关系的既有(或在建、规划)铁路、公路相关主体的关系并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7.2.7若乙方通过市场自行融资,甲方应在乙方融资过程中,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协调配合提供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以及乙方融资所需的其他文件。

7.2.8甲方保证不因相关区划调整、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变更等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7.2.9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用作向银行融资的质押担保,并配合乙方和贷款银行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7.3乙方的一般性权利

7.3.1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收取启动资金、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服务费。

7.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本项目的建设权。

7.3.3乙方确保在本协议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为本项目的建设创造必备的实施条件,甲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7.3.4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超出约定范围的,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投资,待甲方追加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继续履行投资建设义务。乙方中止投资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计入本项目投资成本,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7.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其他自主权利。

7.3.6乙方有权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保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7.4乙方的一般性义务

7.4.1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建设及移交。

7.4.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4.3配合甲方处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7.4.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完成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

7.4.5按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4.6不因乙方的人员变更或名称变动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7.4.7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支付,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第八章协议的变更、解除

8.1协议变更

8.1.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其他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协议变更,否则均不产生协议变更效力。例如,甲方存在延期支付启动资金、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服务费等违约行为时,乙方督促甲方付款通知及备忘录中涉及的时间,均不得视为对支付启动动资金、委托代建资金及代建服务费期限的变更。

当承接方已向银行融资的,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首先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在落实贷款本息偿还责任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协议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贷款银行损失。

8.1.2 本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双方可协商予以变更。

8.1.3 除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方。

8.1.4关于本协议项下其他附属协议的变更,如果甲方提出变更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协议、供货协议及所有其它协议应由乙方予以解除,甲方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

8.2协议解除

8.2.1 本协议在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进入移交前,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也可提前解除。自双方在解除协议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协议正式解除。

8.2.2 甲方在如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1)本协议在全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移交前,乙方拒不履行其协议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改正或补救的。

(2)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改正或补救的。

8.2.3 乙方在如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并达到进场条件且延迟60日后仍不能完成的。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甲方或甲方原因暂时全面停工累计达60日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能补充提供担保措施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或者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

(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改正或补救的。

(4)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承诺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8.2.4 解除的意向与通知

(1)解除意向通知

本协议第8.2.2款或第8.2.3款所述事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拟行使解除权的,应首先向协议另一方(含债权银行)发出书面的解除意向通知。在解除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在20日的协商期内就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进行磋商。

若各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解除通知

若收到终止意向通知的被通知方在协商期内拒绝磋商或各方在协商期届满仍未达成统一意见,则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的一方可向其他方发出解除通知,本协议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8.2.5 解除的后果

(1)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进一步的工作(除工作的特性不能中断并经甲方确认的情况),保护好现场及已完工程。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含金融机构债务)及违约责任、乙方对已完工程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除外。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的效力。

(2)在甲方指定的现场接管人员到位后,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乙方退场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场。但如果解除协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接管人员仍未到位的,乙方有权自行退场,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协议因甲方或甲方原因解除时,乙方与其他主体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甲方可选择受让或承继。对于协议相对方不同意甲方承继或无法承继的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解除上述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

(4)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乙方须会同甲方、监理单位办理包括已完工程以及已完工程量核算等交接手续。审核工作按约定进行。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的范围

本协议中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入侵及瘟疫;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海啸等;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罢工、暴乱、骚乱;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

9.2不可抗力的导致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建成工程损毁的损失,停工期间因甲方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修复工程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经双方确认后计入投资成本,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9.3延迟履行

因协议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9.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时提供证明。

9.5消除影响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合理的手段。生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6其他

(1)如因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30日,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累计超过30日,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在此通知下,协议解除应在该通知发出7日内生效。

(2)如不可抗力仅对该协议中的部分分项工程造成影响,甲、乙双方可针对该分项工程的继续实施、变更或取消进行协商,而不影响本协议中载明的其他分项工程的履约。

第十章承诺

10.1甲方的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在本协议签订时保证乙方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协议立项、规划、实施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

(2)切实履行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3)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动荡、战争等突发事件和非常时期,甲方指导、帮助、配合乙方实施应急预案,保证委托代建项目正常运转的承诺。

(5)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协议时,需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6)变更或者终止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协议时,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的相应补偿的承诺。

(7)资金运用已经甲方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10.2乙方的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切实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3)与乙方相关的第三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代建期间,未经甲方及债权人同意,不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委托代建项目资产。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

(1)若因拆迁等原因引发的工程停工、窝工,则工程总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据实补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拒绝接收项目,甲方要承担乙方已发生的投资成本和融资费用,以及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11.2乙方违约

(1)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工期延误等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赶工,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建设资金不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12.1如果甲、乙双方在解释和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12.2若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各方均有权将争议依法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3在争议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及终止

13.1书面通知

双方中如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应该书面通知对方:

(1)签约双方或本协议牵涉到的相关部门、单位等如果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撤销,企业改制等变化时;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整顿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上述情形在发生之前30日内应通知对方,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

上述情形发生,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力义务责任,按国家法规进行变更和转让。

13.2授权委托

(1)甲方委派履行本协议的项目现场代表以正式开工时的委派证明书为准,委派证明书应当明确项目代表的具体权限。

(2)乙方委派履行本协议的项目代表以正式开工时的委派证明书为准,委派证明书应当明确项目代表的具体权限。

(3)当一方委托的项目代表人员有变化时应在3日内通知对方,因超过3日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3.3协议生效与终止条件

(1)生效条件:双方确认,双方对签署本协议已全部完成各自内部的正式批准程序,并且授权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终止条件:约定项目移交手续办理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即完成项目移交工作。承接方收到委托人最后一笔代建资金,项目债务清偿完毕后,本协议即终止。

13.4其他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这些附件中与本协议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2)如乙方已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和收益质押给第三方,本协议的补充和变更需征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3)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5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肆份、副本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部分专用协议条款

(一)项目资本金26723万元,由萧县财政局解决并纳入萧县政府当年预算管理。

(二)委托人同意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购买款,项目竣工后,委托人分20年足额支付本项目购买款共计147786万元(包含扣除资本金后项目总投资、相关财务费用及委托代建服务费),每年分两次拨付。购买款来源于萧县财政资金,委托人确保将上述购买款纳入萧县财政预算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预算审议程序。详见下表:

年度

购买服务款

年度占比

第2年

9358

6.33%

第3年

9151

6.19%

第4年

8944

6.05%

第5年

8737

5.91%

第6年

8529

5.77%

第7年

8322

5.63%

第8年

8115

5.49%

第9年

7908

5.35%

第10年

7700

5.21%

第11年

7493

5.07%

第12年

7286

4.93%

第13年

7079

4.79%

第14年

6871

4.65%

第15年

6664

4.51%

第16年

6457

4.37%

第17年

6250

4.23%

第18年

6041

4.09%

第19年

5834

3.95%

第20年

5627

3.81%

第21年

5420

3.67%

合计

147786

100.00%

(三)委托人需支付的购买款总金额最终以项目竣工决算结果为准,同时根据原材料、财务成本等变化进行调整,如项目实际总投资超出概算范围,委托人根据核批的超概算资金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及时补足。委托人承诺代建资金若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罚金。因工程变更或项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计算基数的,应当按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委托人书面确认的变更计取。

甲方:萧县房地产管理局(盖章)

代表:

乙方:萧县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